[摘要] 从2005年开始执行至今的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以及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近日做出调整。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公积金中心对两大实施细则提出了修改意见,经过公积金二届三次管委会审议通过,已于本月20起正式实行
从2005年开始执行至今的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以及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近日做出调整。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公积金中心对两大实施细则提出了修改意见,经过公积金二届三次管委会审议通过,已于本月20起正式实行。《细则》是对之前施行的具体操作办法的微调,包括对多种情形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限制,而针对低收入家庭提取公积金条件则有所放宽,并加大了对中低收入以及困难家庭的支持力度。
记者昨日特邀扬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杨云,就两大实施细则的调整内容进行了解读。
■贷款实施细则
三种情形无法申请公积金贷款
新规:
在贷款实施细则第七条公积金不予贷款的对象中,增加(五)“申请贷款时所购商品住房款已全部付清的”、(六)“直系亲属(限父母、配偶、子女)之间房屋买卖的”以及(七)“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有不良记录的”三种情形。
解读:
杨云表示,商品住房款已全部付清的不予放款,主要是为了防止套贷而将贷款挪作他用。近几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其蕴涵的风险也在加大。目前全市的住房公积金个贷比为91.2%,仍属高位运行状态。“直系亲属(限父母、配偶、子女)之间房屋买卖的”申请贷款被叫停,也是借鉴了不少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经验做法,其目的也是防止在直系亲属之间通过虚假买卖套贷。对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有不良记录的”这类借款人不予贷款,主要也是风险防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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