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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二次贷款首付比例至少50% 贷率上调10%

扬州网  2010-12-01 13:03

[摘要] 扬州网讯 (记者 王文峰) 11月30日下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自12月1日起执行《关于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扬州网讯 (记者 王文峰) 11月30日下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自12月1日起执行《关于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本次《通知》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精神,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控制发放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向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停止向第三次(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通知》同时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作出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首套住房90平米以上贷款首付比例至少30%

 【政策规定】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

 【政策解读】新政策取消144平米界限的贷款要求,统一按照90平米贷款界限的贷款要求。同时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要求。目前经济适用房的户型大部分是90平米以下。但也有少量的户型面积在90平米以上,为照顾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实际经济情况,取消了90平米限制,无论是超过90平米还是小于90平米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一律不低于20% 。

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

【政策规定】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可贷额度按照相关口径计算后全额发放。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暂不作调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扬州市区2009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8.82平米)。

 【政策解读】商业性贷款层出台多次政策进行差别化信贷来满足不同住房贷款需求,如今公积金贷款也开始实行差别化信贷了。之前公积金尚无利率说法,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目前我市公积金新政暂按1.1倍执行。同时3月15日起的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要求改为二套房首付比例一律不得低于50%。

 过去可贷额度是减半发放,例如原来二套房可贷36万的只能贷款到18万。如今首付上调了,利率提高了,相应的贷款额度原先的是偏低的,如今新政策规定取消减半,全额发放。同时,通知还规定,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暂不作调整。

部分贷款停止发放

【政策规定】停止向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停止向第三次(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政策解读】该规定明确仅对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要求和前文一致。该规定明确了对首次购房需求无任何限制,而对三套住房一律停止了公积金贷款。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政策规定】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的信息记录为准。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加盖印章)为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贷款的, 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和贷款发放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分别出具证明材料。

【政策解读】目前异地公积金贷款尚未联网,以套数认定很难操作。所以,通知规定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的贷款房屋的信息记录为准。

本次通知中还规定,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为准在扬州大市内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进行认定时,需要同时向两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例如,市民甲在扬州市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如果在江都购买二套住房时,需向扬州市区及江都房管部门同时出具一套房的住房建筑面积证明用于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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