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市场 > 正文

扬州房屋征收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

扬州时报  2011-06-03 09:03

[摘要] ,《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已于6月1日作为扬州市人民政府第74号令公布施行。昨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市房管局副局长王恺就新出台的《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进行了解读。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已于6月1日作为扬州市人民政府第74号令公布施行。昨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市房管局副局长王恺就新出台的《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进行了解读。

【四大变化】 解读《暂行办法》四大变化

王恺表示,制定《暂行办法》很有必要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新《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我市2009年10月公布的《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58号令)是根据2001年国务院拆迁条例制定的,已不再适用,而当前的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迫切需要有这样一份规范性文件来指导工作。王恺介绍说,新公布施行的《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共五章41条,与2009年市政府公布的第58号令,在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征收主体、管理体制等方面有较大变化。

变化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基本原则

●新规定:《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十一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属地政府或者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规定,对拟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解读:王恺表示,围绕着这个基本原则,《暂行条例》把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赋予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补偿方式的选择等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规定了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公告、房屋的权属等调查结果应当公布、补偿决定应当公告、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示等,从制度设定上体现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变化二:征收主体问题

●新规定:《暂行办法》规定:“扬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扬州化学工业园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仪征市人民政府负责。”

解读:王恺表示,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征收主体,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少法律人士认为:新《条例》第四条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从法理上说,市经济开发区不具备征收主体资格。结合专家意见和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参考外地已公布的相关文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扬州市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市房管局作为征收部门,具体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可由三个管委会各自来做。

变化三:国家住建部和省里的三个具体办法未出台的问题

●新规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房屋征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征收人符合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市和各县(市)制定的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优先予以保障。

解读:王恺表示,新《条例》授权国家住建部制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授权各省制定的评估机构选择办法、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办法、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三个办法未出台,但国家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均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工作,不要等。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这些工作非常重要,如不明确将会给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带来很多困难。我市在《暂行办法》中,对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程序、争议处理等方面作了明确,对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先通过制定相关配套文件来规范,相关配套文件会很快出台,如国家住建部和省里的文件出台后,《暂行办法》的规定及配套文件中与其不一致的,再作修改和完善。   

变化四:征收范围内公房承租户的补偿安置问题

解读:王恺表示,新的国务院《条例》,只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作了规定,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未作规定。因为征收致使房屋所有权的改变,从法律关系上讲,给予补偿的应当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是对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原市政府第58号令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有所规定,考虑到国务院《条例》未对承租人补偿做规定的精神,因而《暂行办法》未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安置作规定。

《暂行办法》出台后,原市政府第58号令将同时废止。对于已经颁发国有土地拆迁许可证但未拆完的项目,仍按照原有的规定办理,但不得进行行政强制拆迁。

【六问新政】

●问题一:什么样的建筑可以补偿?

答:第十七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问题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哪些内容?

答:第十九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补助和奖励。市区房屋征收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标准以及补助和奖励办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制定;县(市)的有关补偿标准以及补助和奖励办法由各县(市)制定。

●问题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如何衡量?

答:第二十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二十一条规定:类似房地产是指在区位、用途、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性质等方面与被征收房屋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问题四: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什么样的补偿方式?

答: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增加20%的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市区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统一组织建设。安置房应当达到普通商品房质量标准和设计规范,满足交付就能入住使用的基本功能。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设置固定场所,公开安置房源的地理位置、小区布置图、房屋单体平面图及楼层的方格示意图、安置房价格等内容,供被征收人了解和选择。

●问题五:无力解决住房的低收入群体如何安置?

答: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宅,且获得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解决住房的,市区由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55平方米的安置房安置, 55平方米以内不结算差价;县(市)由各自确定。第二十九条也规定:被征收人符合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市和各县(市)制定的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优先予以保障。

●问题六:实施房屋征收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答:第三十二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先补偿是指:(一)房屋征收当事人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双方已按协议履行了相关的给付义务;(二)征收当事人未达成补偿协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经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货币补偿款已经专户存储、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已经明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也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扬州十种"坑爹"楼盘打死不能买 谨防倾家荡产

薪水大调查 看看扬州月薪多少才敢当房奴

楼市"红五月"扬州城商品住宅销售排行10

美国普通工人工作5年买300平米新房的真相(图)

扬州住得舒心必看 买房要远离的几种建筑(图)

[权威]扬州5月末商品住宅可售房源总计6991套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扬州特价房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