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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要网上备案 中介机构将设租赁备案受理点

扬州时报  2012-01-12 09:17

[摘要] 继一手房、二手房交易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后,扬州市区的房屋租赁也要进行网上登记备案了。记者昨日获悉,根据住建部公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房管局于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屋租赁备案管理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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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网讯继一手房、二手房交易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后,扬州市区的房屋租赁也要进行网上登记备案了。记者昨日获悉,根据住建部公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房管局于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屋租赁备案管理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到所在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这也意味着,以后房屋租赁行为,也要像商品房买卖交易那样,履行备案手续了。

【新规出台】

市区租房成交一个月内要备案

《意见》明确,根据《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市房管局市场监管处处长陈修华介绍说,此次《意见》的出台,是对《管理办法》的贯彻和落实,同时,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商品房屋租赁行为,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房屋租赁进行登记备案,也有利于房管部门加强对租赁市场动态的掌控,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

备案要拿《证明》,要交服务费

《意见》还明确,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租赁方要依法发放《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备案工作正式启动后,将由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负责市区商品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发证工作和具体业务监督指导工作。

《意见》也提出,依法收取和使用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服务费。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严格按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和核定标准收取服务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所收费用的使用应符合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备案服务费肯定是由物价部门核定的,包括了发证的一些基本工本费,不会增加租赁当事人的额外负担。”陈修华说。

备案工作计划在今年内启动

《意见》提出,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负责市区商品房租赁中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以确保房屋安全使用。陈修华表示,在备案的过程中,正常的、无安全隐患的房子肯定不需要鉴定;一些明显是危房或是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子,肯定要先经过安全鉴定才能出租。

《意见》的发文时间为2012年1月4日,但并没有明确备案工作的具体执行时间。那么,该项工作何时具体付诸实施呢?陈修华表示,目前各项准备工作正在有计划的进行当中,登记备案工作计划在年内正式启动。

【如何实施】

中介机构将设租赁备案受理点

《意见》明确,既要加强非居住商品房屋的租赁备案管理,又要加强商品住房的租赁备案管理。以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商品房屋租赁网上登记备案受理点为切入点,逐步加大商品住房租赁备案管理范围。

“中介是一个切入点,未来中介机构将设立受理点,并在电脑中加装房屋租赁网上登记备案系统软件。”陈修华表示,以此督促帮助租赁当事人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通过商品房屋租赁网上登记备案系统将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业务管理部门,并协助办好《商品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

小区物业将巡查《备案证明》

陈修华表示,根据《意见》的有关要求,各物业服务公司在实施物业服务过程中,要加强对《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宣传,认真查验所服务小区(大厦)内的《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建立小区(大厦)出租房屋信息台账,对无登记备案证明的出租户,应督促其到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新政反应怎么样?

房东嫌麻烦,租客不想办

■房东:备案了更踏实,但太麻烦

家住河南苑的市民张女士在润扬佳苑小区有一套闲置的住房,已对外出租5年多。张女士认为,去登记租赁备案,跑前跑后的很费事,还得交登记费。“况且,房客一般住半年或一年,如果每换一个房客就去备一次案实在太麻烦。”但张女士也对记者坦言,她不否认“出租房子当然也怕遇到犯罪分子什么的,备案了,心里肯定更踏实。”

■租客:备案没啥用,还得花笔钱

对于租房备案一事,一直在扬州职大附近租房住的小杨直言登记备案没有什么作用。“只要和房东协商好,签订合同就有约束了。”小杨说他租过多家房子,和房东的关系都很融洽,感觉没什么地方会发生纠纷。他认为,既然和房东不会发生纠纷,也就没必要去登记备案。当然,如果房东自己想备案并且愿意出登记费用,他肯定会支持,但“这个钱房东一般都会叫我们掏的”。

中介和物业都说推广难

■中介:备案有难度,还影响生意

扬州居友房产经纪公司总经理沙正林认为,备案制度固然是利好,但推广起来难度不小。“中介只是房东与房客联系的一个‘媒人’,如果我们要求房东或租客去备案登记,可能谁也不愿意费那个事。”沙正林坦言,中介方如果要求他们去登记备案,房东可能会换一家不要求备案的中介,更何况还要交登记费。

我爱我家房产连锁中介总经理仲子琪也表示,租房市场鱼龙混杂,租户的素质也是高低不一,推行租赁网上备案,很难获得所有人的认可,推广难度很大。

■物业:无强制手段,推广难度大

对此,物业公司也表示,“难度很大”。市区一家物业公司的负责人陈先生告诉记者,在小区中,业主出租房屋,租给谁,根本不需要物业的同意。物业公司没有强制的手段,查验出租人或承租人的《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上千户的小区来说,要保安识别出谁是租户也不太现实。陈先生表示,物业即便知道业主将房屋出租而没有备案,也只能对政策进行宣传,对业主进行劝导,无法强制要求其到主管部门备案。新政策推广起来难度不小。

问题一:双方自行租赁的怎么办?

都必须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这些问题怎么处理?

尽管有不少租赁房屋是通过中介门店完成的,但也有相当一部分租赁行为是个人出租,由出租人和承租人自行完成的。这部分人需要备案吗?

陈修华表示,根据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也就是说,不管租赁行为是通过中介完成的,还是双方自行完成的,都必须要到主管部门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问题二:就是不去备案,会怎么样?

明知故犯者,个人罚1000元

市民郭先生表示,自己的房子只要和房客签订好协议,预收好房费就没问题,干嘛还要搞什么备案呢?那么,如果市民明知出租房屋有要求而不进行备案,房管部门有何举措呢?

陈修华表示,《意见》已经明确,将依法查处不进行租赁备案和违法出租行为。陈修华介绍说,《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也已经明确,不按时到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登记、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由直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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