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还贷范围凡在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在各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职工,无论单位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是否处于封存状态,均可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
一、还贷范围
凡在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在各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职工,无论单位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是否处于封存状态,均可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
二、还贷原则
1、为了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限度满足职工住房贷款的需求,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须坚持先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原则。
2、职工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后,有剩余贷款本息的,仍须按照还款计划继续还款。
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原则上从批准贷款之日起,满一年才能办理,以后一年办理一次。还贷采用转帐形式,不得提取现金。
4、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满一年、且无累计3个月以上的还款不良纪录的职工,方可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
三、还贷额度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较多的职工,其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满10000元可提取还贷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较少的职工,两年内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满10000元的,可提取还贷一次。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余额。
四、操作程序
1、贷款职工凭《借款合同》、贷款银行盖章出具的还款余额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提取原因栏内填明“还贷提取”。
2、贷款职工凭身份证以及《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借款合同》、商业银行盖章出具的还款余额证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办理提取还贷审批手续。
3、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经办银行的工作人员对贷款职工的提取还贷申请、凭证要素、还贷额度等进行审核后,对归还本银行贷款的,即内转还款;对归还在其他银行贷款的,通过交换进行银行间还款。
五、其它
1、本办法扬州市区自印发之旧起施行,各县(市)、邗江区、仪征化纤集团公司和江苏石油勘探局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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