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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房天下   2012-11-20 12:30

[摘要] 扬州市城区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有关事项的说明扬经房[2002]05号审核标准

扬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扬州市城区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有关事项的说明扬经房[2002]05号审核标准:

1.购房对象为:具有扬州城区常住户口的无住房居民;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以下居民家庭,政府部分重点工程项目被拆迁的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

2.凡已购买或享受过房改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围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3.购房人未结婚原则不准予购买,如购房人属于等房结婚,男女双方应凭结婚证书或分别由各自单位出具等房结婚证明。

4.每户购房建筑面积标准职国务院、省有关规定执行,超出面积部分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商品房价格购买。对军队转业干部和原享受干部级别的以及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参照行政级别标准执行。

5.按家庭人口购买基数为75平方米建筑面积(按四人计算),多一个同住人口,可增加16平方米.同住人口只限定为与购房人在同一户口簿上的购房人夫妇双方的父母和子女。已享受过房改的购房人父母和子女不能视为同住人口。

审核程序

1、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在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前,须向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报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市物价局的预售价格批复复印件、销售价目表和《待售经济适用住房明细表》

2、售房单位在向购房人销售住房时,必须向购房人出示《扬州市城区坡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有关事项的说明》,并给予解释。售房单位把握不准的问题,应向中心请示。售房单位从中心领取《扬州市城区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向购房人免费发放,并指导购房人如实填写。

3、购房人在了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后,售房单位出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报证明》(其中明确购房申请人所购房地点,建筑栋号、建筑面积等).

4、购房人应填写《核定表》一式五份,经购房人(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各自所在单位和单位的主管部门核准盖章后,连同其他所需证件一并送中心审核,在全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中心在一周内,完成审核。

5、中心依据审核结果,对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请人,在收取超过购房面积标准部分的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差价款(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差价款由市物价部门确定)后,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审核专用章。售房单位凭批准后的《核定表》办理售房手续。

6、经中心审核盖章后的《核定表》一式五份,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售房单位各留—份;购房人留三份,—份用于办理产权手续;—份由购房人留存,备以后上市交易使用;—份由购房人或购房人单位、主管部门留存备查。

所需证件

1、《核定表》一式五份,

2、出具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上时,需提供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房结婚的男女双方凭结婚证或分别由各自单位出具待房结婚证明.

3、需增加同住人口面积的,同住人必须与购房人在同一户口簿上,并出具同住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报证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职工等房结婚证明书》、《扬州市城区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核定表》、《待售经济适用住房明细表》扬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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