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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拆房最新补偿政策是什么

房天下  2012-11-20 14:31

[摘要] 扬州市物价局、扬州市房产管理局根据《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59号)有关规定,即将公布执行《关于公布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各类补助费的通知》、《关于公布扬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各类补助费的通知》

扬州市物价局、扬州市房产管理局根据《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59号)有关规定,即将公布执行《关于公布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各类补助费的通知》、《关于公布扬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各类补助费的通知》,备受市民关注的拆迁各类补助费将有了明确的参考指导价。目前,这两个房屋拆迁补助费意见稿正处于公示阶段。
 
在两类房屋拆迁补助费征求意见稿中从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等方面进行具体规范。两类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都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月•平方米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发放。在规定拆迁期限内,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提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拆迁人可视拆迁项目情况给予被拆迁人不超过3万元的提前搬迁奖励费。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如果住宅房屋全部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增加10%的补偿。
 
征求意见稿对非住宅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一次性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进行规定。在类房屋补助费中,非住宅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按照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不超过1%的比例支付;非住宅房屋拆迁停产停业一次性补助费:非营业用房按照货币补偿金额的1%支付;营业用房按照货币补偿金额的2%支付。非住宅房屋在3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可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00元/㎡之内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住宅房屋,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根据其提供的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确定的经营年限,取非住宅性质和住宅房性质的拆迁评估价格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即持续营业1年以上、2年以下的,非住宅性质的20%,住宅性质的80%;持续营业2年以上、5年以下的,非住宅性质的40%,住宅性质的60%;持续营业5年以上、10年以下的,非住宅性质的60%,住宅性质的40%;持续营业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非住宅性质的80%,住宅性质的20%;持续营业20年以上的,非住宅性质的100%。在第二类房屋非住宅补助费中,经营用房、生产用房搬迁补助费为20元/㎡,办公用房、仓储及其它的搬迁补助费为10元/㎡,在3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在100元/㎡之内给予被拆迁人奖励。非住宅房屋的停业、停产一次性补助费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10%—20%支付。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载明住宅用房,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和安置,拆迁人按连续经营1年以上、2年以下的,按100—200元/㎡给予营业补助;连续经营2年以上、5年以下的,按200—300元/㎡给予营业补助;连续经营5年以上的,按300—400元/㎡给予营业补助。
 
其中第二类房屋即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参照《扬州市区城市房屋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的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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