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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07-22 14:29

[摘要]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城镇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扬州市市区城镇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扬州市市区城镇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镇居住10年以上且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适用本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三条 市区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以发放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

第四条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住房保障审批工作并指导协调各县(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实施工作。
  市财政、物价、民政、公安、总工会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市区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建设及收购、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及收购的住房;
  (二)腾空的公有住房;
  (三)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八条 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市区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市总工会确认的特困职工的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同住家庭成员持有《扬州市城镇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扬州市特困职工证》3个月以上的;
  (二)同住家庭成员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他处无住房);
  (三)夫妇至少一方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10年以上的居民家庭。

第九条 市区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家庭人口按市区城镇家庭同住的成员(同住址户口证明)计算,包括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以及具有法定赡养关系且实际居住一处、他处无住房、无收入的老人和残疾人。

第十条 申请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时,住房面积按照申请家庭全部住房使用面积合并计算,下列房屋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现居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含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
  违章搭建的棚户,承租、借住的私房,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第十一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应向所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如实填报《扬州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扬州市城镇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扬州市特困职工证》;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3、家庭成员户口簿(夫妇户口异地的还需提交结婚证);
  4、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住房及经济收入情况证明;
  5、孤寡、烈属、残疾、离异等有关证明;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区民政、建设(房改)等部门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夫妻双方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再在市媒体(报纸、政务网或电视等)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各10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市房管局予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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