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苏某以其女儿韩某的名义通过我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缴纳购房款43.7万余元。
2013年苏某以其女儿韩某的名义通过我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缴纳购房款43.7万余元。韩某得知上述情况后,表示对其母亲苏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不予追认,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韩某将房地产经纪公司和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认定其母亲代其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并要求经纪公司、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那么,该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苗律师:该起案件中代签合同的行为属于民法中的无权代理关系,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进行的民事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在事后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情况下,该代理行为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苏某在未取得女儿韩某授权的情况下,以韩某的名义通过经纪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经纪公司在明知苏某无代理权的情况下,仍然促成韩某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存在过错。由于韩某明确表示对该合同不予追认,故该合同对韩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开发商应将购房款退还韩某,经纪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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