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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放宽经适房申购限制 规定困难家庭认定条件

扬子晚报  2013-09-02 09:09

[摘要] 对于被征地农民住房困难户,南京市政府放宽了经适房申购条件。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2421元以下﹚;家庭人均财产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户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对于被征地农民住房困难户,南京市政府放宽了经适房申购条件。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明确,被征地农民家新增自然户,再申请一套经适房不受年龄和结婚年限限制。

据介绍,该规定适用范围为按照《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规定实施拆迁的被征地农民。南京市现行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原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如新增自然家庭导致住房困难,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除符合规定条件外,还需单身满35周岁或结婚满五年。这次新规出来后,被征地农民因住房困难申购经适房,无需年龄和结婚年限限制,只要增加人口形成新增自然家庭即可。规定中所涉的申请家庭成员如不是原拆迁安置房的实际所有权人且名下无其他自有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保障。

这次规定所涉家庭收入需符合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认定条件:1、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1513元以下﹚;家庭人均财产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户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2421元以下﹚;家庭人均财产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户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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