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9年,刘某将单位内部购房指标转给我,双方立下协议,我给刘某2万元“指标费”,并缴纳了大部分房款。但今年,因房价大幅上涨,在办理正式房产证时,刘某以单位此前明令禁止职工转让购房指标为由主张该转让协议无效。问其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2009年,刘某将单位内部购房指标转给我,双方立下协议,我给刘某2万元“指标费”,并缴纳了大部分房款。但今年,因房价大幅上涨,在办理正式房产证时,刘某以单位此前明令禁止职工转让购房指标为由主张该转让协议无效。问其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答:职工按单位政策所享有对团购房购买的权利,因该房在订立协议时尚未实际取得,故职工对该房的权利尚属于资格权利,在法理上可归为一种期待利益,属于债权范畴,可以依法转让。该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利益,协议有效。《合同法》规定,合同只有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时才无效。因此,单位以内部文件的形式要求职工“不得转让”购房指标,该文件对外没有约束力。
综上,在您已经交纳大部分房款,刘某违约的情况下,您可以索赔从购买指标到毁约期间而受到的其他损失,如可以依法索赔这个期间同地段房屋的涨幅价格,也就是房屋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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