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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宅基地或可入市流转

山东商报  2013-11-14 15:45

[摘要] 如何解读这段关键信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指的又是什么?13日,记者采访了山东财经大学农业与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王蔚教授进行解读。

如何解读这段关键信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又是什么?13日,记者采访了山东财经大学农业与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王蔚教授进行解读。

13日,王蔚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农民的财产是什么?说到底就是最基本的两样东西,自家的承包地和宅基地。”王蔚告诉记者,“回顾这些年关于农村农民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的一些口号和提法,不难发现,尽管我们只是说要规定农民承包土地30年不变或多少年不变,但不得不面对问题是,多少年不变并不意味着我们农民有权利支配或转换这一财产权。”

王蔚告诉记者,从三中全会公告中释放的信号可以看出,要想让农民拥有更多的财产权,那么今后让农民手中的宅基地、农民的自留地、农民的承包地能够以某种形式在市场上流转,形成财产可能将是今后的一个方向。“而具体到财产权利,很有可能就是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一个信号,就是要保证农民在有耕地有宅基地的基础上,也要有其他。”“按照现行的规定,城里人是不可以到农村购置宅基地的,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今后如果农村农民手中的宅基地实现真正意义上确权,能够入市流转,那么城里人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农宅这一现在看来不可能的事情将逐渐成为可能”,王蔚告诉记者。

在此次三中全会公报中,“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一关键信息引发了市场诸多猜测。“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就要做到农村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的公平,保障农民在土地上的合法财产权利,但这并不能理解为农村小产权房很快‘转正’。”王蔚告诉记者,从长远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很可能融入城镇化改革进程之中,但这场改革将十分艰巨和复杂,估计会以温和、渐进的方式推进,不会很快就有大的动作。

公报原声

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的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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