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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信息将可查询 由国土部承担登记职责

新京报  2013-11-21 08:37

[摘要] 国务院总理11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国务院总理11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假冒侵权案

造假制劣将付高昂代价

会议指出,公平竞争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罚劣是为了奖优,要让恶意造假制劣特别是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者付出高昂代价。

会议要求,要把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主动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的规定时间内,依法公开案件信息,包括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做到公开透明,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使假冒侵权者因信用不良“处处受限”。

不动产登记

减少办证环节群众减负

会议指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决定:一是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

二是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

三是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

■焦点解读

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一个部门承担

【会议决定】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等职责继续由相关部门承担。各地在中央统一监督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

【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北京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认为,过去我国不动产登记,都是分散在各主管部门来承担。如土地由国土部门承担,房屋由住建部门负责等。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指定一个部门比较好,就不存在这些部门谁出头、谁不出头的顾虑。”

楼建波认为,从城乡统一的角度上看,最终定由国土部负责比较合适。“国土部比住建部更有基础,因为农村的土地等不动产,国土部门涉及得更多,而住建部则要少一些。”

他表示,可以看出,这次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是统一到土地为基础进行不动产登记,对当前实际而言,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另有业内人士分析,不动产登记将来落到地方执行时,不一定都由地方国土部门负责,会根据实际来定,有可能带来国土和住建部门的合并,“毕竟,房屋和土地是分不开的,合并由一个部门来统一管理房、地,会更顺畅”。

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

【会议决定】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

【解读】楼建波介绍,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从执行层面看,是以市、县为单位。从领域上看,是由各部门分别登记,虽有很多弊端,但也是管理需要。比如,负责房屋的住建部门可以随时了解房屋的各项信息。

他认为,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承认公示和保护百姓权利。对于原先的各部门来说,过去通过登记来体现的职能,也要实现共享。

“首先,需要跨地区的共享,各个地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该共享,这对于征税、住房保障的认定都是非常需要的。”楼建波说。

“同时,各部门也应该实现共享。”楼建波表示,此次会议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后,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仍由原部门负责,这些部门管理和监管本领域的不动产,登记的信息也必须要掌握,因此必需实现有效率的信息共享。

查询建立不动产信息查询系统

【会议决定】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解读】楼建波介绍,目前我国不动产也提供一定限度的查询,比如住房信息,法律规定,房屋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是可以查询房屋相关信息。当然,出于保护隐私,对于其他人的查询有一定限制也属正常。此外,相关部门为了征税、反腐的需要,可以查询住房信息,也是允许的。

楼建波建议,此次提出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将来对登记信息的查询应该进行分类。如房屋、土地的自然状况,如坐落位置、面积大小等一般性信息,应该放开查询。而对交易价格和条件,以及一些涉及隐私性的信息,查询仍应有一定限制。

“公开查询不是谁都可以查,什么都可以查。”楼建波认为,相关部门应该会对查询主体、查询信息的本身进行分类、分层,执行可行的细则。公开查询的主体和查询的信息应该依法,不侵犯他人隐私。而会议也明确提出,要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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