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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商品房无预售证禁收定金 房源10日内一次性开售

扬州网-扬州日报  2013-12-11 08:52

[摘要] 房子刚刚开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开始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变相卖房。这一饱受诟病的预售乱象在我市将明令禁止。

房子刚刚开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开始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变相卖房。这一饱受诟病的预售乱象在我市将明令禁止。10日,市房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通知》。《通知》明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出售全部的准售房源,不得以“反本销售”、“售后”等方式预售商品房。此外,房产销售代理机构和人员须持“一卡一证”上岗,否则将处一万元以上罚款。

乱象一:未办证先卖房

暂停网络签约资格

据悉,目前我市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同时,开发商须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并使用统一的商品房预售方案格式文本。

《通知》指出,将建立商品房预售许可动态监管机制,对违反预售方案的行为,开发企业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停该项目合同的网络签约资格。

乱象二:未办证先排号发卡

禁收或变相收定金

《通知》提出,取得许可证的项目,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出售全部的准售房源,不得分批销售,并且要在售楼部显著位置公示每套准售房屋的价格。若未及时公开,相关主管部门先责令改正,处相应罚款,并记入预售人信用档案。

未取得许可证,开发商不得以认够、预订、排号、发放VIP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付款。同时,也不得采取“反本销售”、“售后”的方式预售商品房。

乱象三:售房人员资质混乱

今后“一卡一证”上岗

消费者买房时,怎样辨别销售代理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呢?《通知》提出,今后我市实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项目,须选择已在房管部门备案的经纪机构,所有销售人员(含自行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持有经扬州市房地产协会培训发放的上岗证,挂牌上岗,接受监督。

据悉,上岗证上除了标明个人照片、职位外,还必须有公章和有效期。如果购房者在代理机构发现胸前无卡,或没有上岗证的销售人员,可向有关部门反映,违规人员将处1万元以上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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