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月28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单独两孩政策。1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召开通气会,通报扬州市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情况,新政实施后,2014年至2016年预计每年可多生3000名左右的新生儿。
3月28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单独两孩政策。1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召开通气会,通报扬州市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情况,新政实施后,2014年至2016年预计每年可多生3000名左右的新生儿。政策性补偿生育过后,生育堆积压力基本释放,正常增加的出生人口会减少,从2017年开始则每年新增2000名左右的新生儿,全市低生育水平稳定的基本格局不会改变。
疑问
对人口增长有何影响?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实现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稳定家庭功能,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据科学测算,我市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在3.3万人,预计2014年至2016年,每年新增3000人名新生儿,2017年开始则在2000人左右。
服务
将做好优生指导服务
据介绍,近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宣传引导的同时,将做好优生指导。市及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公共服务机构为育龄群众提供优生指导及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提供包括优生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19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具体流程:在乡镇(街道)、产业园计生科(办)领取预约通知单——与“12356”热线预约体检时间——携带双方身份证、结婚证、预约通知单前往当地的人口计生公共服务机构接受服务。
审批
免费、便捷、高效
据介绍,从3月28日下午开始,我市便为符合条件的群众提供免费、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
那么,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需要带哪些材料呢?多长时间才能审批好呢?该负责人表示,,申请时需准备材料: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已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证明孩子出生的相关材料;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夫妻近期照片两张。第二,申请流程:个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市、区)审批。第三,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天内。
提醒
合理安排生育时间
“符合条件的,想生二孩的别忘了进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表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至关重要。计划怀孕的夫妻要对身体状况进行科学的医学评估,保证孕妇和孩子的健康。我市自2012年已全面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怀孕的夫妻在准备怀孕前的4—6个月内可在当地接受服务。
该人士提醒,请合理安排生育时间。据测算,单独两孩新政实施的前几年,因补偿性出生,短期内出生率会有一定幅度的抬升。政策性补偿生育过后,生育堆积压力基本释放,正常增加的出生人口会减少,全市低生育水平稳定的基本格局不会改变。建议符合条件的夫妻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生育时间,避开生育高峰。
热点问答
1问单独两孩政策适用
哪些人群?
答: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双方均为江苏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江苏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关于独生子女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独生子女:
1.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本人申请生育时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且没有存活的子女;
3.本人由社会福利机构或收养人抚养成人,且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4.依法收养子女,送养人和收养人没有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情形,本人申请生育时为送养人或收养人家庭子女。
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的,仍然适用《条例》及《扬州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
2问今后对违法生育
如何处理?
答:对违法生育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一)不符合原《条例》规定,在2014年3月28日前已生育的“单独”夫妻,按照原《条例》规定处理。
(二)2014年3月28日后生育的“单独”夫妻,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可在2014年9月30日前补办;10月1日以后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生育的,按照《条例》第45条规定处理。
3问如何申请审批
生育二孩?
答:1.双方户籍均在我省的夫妻,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拟生育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生育申请,经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生育。夫妻双方经常居住地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也可以向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受理后应函告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因受理发生争议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受理。
2.一方户籍在外省,一方户籍在我省的夫妻,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拟生育的,可以向我省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生育申请,经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生育。
4问《独生子女证》
如何变更?
答: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申请办理再生育审批时,告知申请人交还持有的证件;未交还的,证件自然失效,予以注销,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请人。
2.办理再生育审批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停止享受,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3.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拟生育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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