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晓雯是张大爷的独生女,去年结婚后和公公婆婆一起居住。考虑到女儿和公婆一起居住,生活上总有不便之处。于是,张大爷和老伴商量,给女儿买套2手房,这样自己去看望女儿也方便些。
经过多番比较,张大爷相中了刘女士的一套房屋。张大爷告诉刘女士,自己是给女儿女婿买房,只负责支付房屋的首付款,其余房款由小两口贷款支付。刘女士表示同意,并和张大爷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女士在合同的卖方处签名,张大爷在买方处签上了女儿的名字。合同签订后,张大爷支付了180000元钱的首付款,并打算给女儿女婿一个惊喜。
没想到第2天,当张大爷把买房的消息告诉女儿时,却遭到了女儿的强烈反对。晓雯认为,父母岁数大了攒点钱不容易,应该留着钱养老,不同意父母出钱给自己买房,并坚持让张大爷把房退了。当张大爷把女儿的想法告诉刘女士后,刘女士十分不满。她认为张大爷出尔反尔,太没信用了;还称如果张大爷不买了,就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面对合同中约定的高额违约金,张大爷进退两难。无奈之下,他来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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