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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公布指导意见:将试点以房养老2年

生活报  2014-06-24 17:11

[摘要] 获得“以房养老”政策试点的地区有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四地,试点期间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6月23日,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对于申请试点资格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做出了要求:申请试点时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20%。获得“以房养老”政策试点的地区有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四地,试点期间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拥有房产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还继续拥有房屋使用、等双方协商后处置权,并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身故后保险公司将获得抵押房屋处置权,处置所得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投保人群为60周岁以上老人

根据《意见》,以房养老保险产品的投保人群为60周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此外,《意见》指出,根据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所抵押房产增值的处理方式不同,试点产品分为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和非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参与型产品,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屋增值,通过定期评估,对投保人所抵押房屋价值增长部分,依照合同约定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非参与型产品,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屋增值,抵押房屋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人。

房价涨跌怎么“算”?

无论是投保人也好,保险公司也好,“保险版”以房养老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都来自房价的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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