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对于500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明确要严格控制人口规模,通过建立积分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落户通道。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对于500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明确要严格控制人口规模,通过建立积分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落户通道。
意见摘要
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
■建设和完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
【解读】剥离附着在户口上的利益
户籍改革研究专家、中国公安大学教授王太元表示,规定公民迁移应当登记并没有错,因为及时登记住址等基本信息才能有效支撑公民的生产和生活、社会的服务与管理;规定迁移登记需要凭劳动、人事、教育等部门相应证件也没错,因为以职业等决定居留资格是古今中外各国通行的做法。
户口是并不具有经济价值、政治权益、意识形态意义的公共信息,因而,据此分配社会资源和社会权益这种“捆绑销售”,才是涉及户口的一系列不公平社会现象的产生根源。不剥离捆绑在户口上的利益关系而进行所谓的“户籍改革”,或者是隔靴搔痒,或者是舍本逐末,甚至是饮鸩止渴。
意见摘要
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
■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
■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解读】改革公共财政,实现区域层级均衡
首先是,依法规范公共财政支付与公众自身支付的关系。例如,某个中小学生某年读书全部支出中,公共财政支出多少、学生家庭缴纳多少,财政制度上具体明确了吗?如果明确了,某学生从一个学校转入另一个学校读书,这两方面费用自动转移到该校就既公平也可行啊。
由于不区分政府支出与公众自身支出,我们经常读错“国际惯例”,例如把“国民义务教育”错读为“国民义务”而忘了“国家义务”,再如把“就近入学”错读为“禁止择校”而忘了“为公民提供就近入学的条件”的责任。
其次是,科学范定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例如,甲省学生到乙市上中小学,确实有个甲省教育资源紧张而乙市教育资源限制的问题,但问题应当用科学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来解决:把中央财政应当拨付给该生的全部教育经费,从甲省转移到乙市,不就行了吗?
第三是,科学范定本地财政的收入与支出的关系。例如,某个城市搞“户籍改革”一两年新增了几十万中小学学生,这些学生及其陪同家长在该市生活,肯定是直接刺激了该市经济、增加了该市收入的,否则,教育如何能成为产业?那么,科学计算然后依法规定,把替政府收钱的部门所多收的钱转移到教育局作为相应增加的教育经费就行了。
意见摘要
随迁子女逐步在当地中高考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
■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支持地方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解决随迁子女入园问题,推动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解读】实现同城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
王太元表示,反映、体现在户口本之上的诸多不公平,大多不产生于户籍、户籍管理、户籍制度本身,而是相关各领域社会管理滥用户口造成的。如果不从根源上釜底抽薪而只是简单地扬汤止沸,即使全面实现上述各项措施,与户籍相关的社会乱象、社会问题最终仍难以根除。
首先,抓住推行居住证的大好时机,在全面搜集、确认、提供本地全部现有人口(包括外地流入和境外流入者)户籍、居住信息的同时,协调计生、就业、教育、住房、医疗、救济等与户籍管理密切相关领域的相关管理,稳妥但积极地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办事程序简化、证明证件集约、公务信息共享,在不需“跑部运动”而极大方便公众的同时,全面整合与户籍密切相关的各项社会管理,通过相互审核、制衡防止重漏差错。
其次,稳步减弱户籍在相关领域内分配社会资源、享用公共财政的“资格凭证”作用,制定路线图、确立时间表、发布任务书,在居住证分步骤有计划地赋予外地人“同等待遇”的同时,稳步但积极降低目前捆绑在户口本上的“市民特权”,力争在2020年前实现同城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
延伸阅读>>>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