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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销售72%却谎称90% 扬州公布9大类房地产违法案例

扬州网-扬州晚报  2014-09-06 09:08

[摘要] 今年3月至今,市工商系统共立案查处了193件房地产市场违法案件,其中广告类违法案件占3成,达到65件,产品质量类违法案件53件,不正当竞争类违法案件39件,侵犯消费者权益类违法案件16件,合同类违法案件10件,无照经营类违法案件5件,其他类违法案件5件。

5日上午,市工商局召开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情况通报会。今年3月至今,市工商系统共立案查处了193件房地产市场违法案件,其中广告类违法案件占3成,达到65件,产品质量类违法案件53件,不正当竞争类违法案件39件,侵犯消费者权益类违法案件16件,合同类违法案件10件,无照经营类违法案件5件,其他类违法案件5件。同时通报了此次专项整治中出现的九大类型典型违法案例。

类型一:无照经营

案例:无证无照,开发商品房销售

2014年4月18日,高邮市民向当地工商局举报,刘广才、师国田涉嫌无证无照从事商品房开发销售。经查,两当事人在无证无照情况下,于2013年4月12日与卸甲镇伯勤居委会签订代建安置小区协议,并从2013年8月开始开发销售。至案发,两当事人已建好14幢房屋。刘广才销售4幢,经营额98万元;师国田销售4幢,经营额96万元。

2014年5月23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两当事人分别作出了罚款25000元行政处罚。

类型二:虚假宣传

案例:实际销售72%却谎称90%

2014年4月9日,邗江工商局对扬州市虹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根据扬州禾厦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刊登出含有“一期劲销90%”等内容的地产项目广告。经查,实际销售比例为72%。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2014年5月28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

类型三:违法广告

案例:广告未标注预售许可机关以及文号

2014年6月3日,扬州工商局广陵分局对扬州盛大文化广告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4月18日,在运河东路发布房地产户外广告。而该房地产广告未标注预售许可机关以及文号。

2014年6月24日,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15000元,罚款17000元。

类型四:霸王条款

案例:主合同之外还有补充协议

2014年4月2日,扬州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扬州裕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合同之外,附有含“出卖人提供的楼书、单页、广告、宣传片、模型、示范区标准等宣传资料或业务员口头表述内容,仅供买受人参考,对出卖人不具有约束力”等内容的《补充协议》。累计订立附有上述《补充协议》的《商品房销售合同》263份,销售住宅263套。

2014年7月7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行政处罚。

类型五:违法有奖销售

案例:抽奖送“马尔代夫游”也违法

2014年3月11日,江都工商局对扬州亚太置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有奖销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2014年1月23日至2月14日开展“价值3万元马尔代夫双人6日游”抽奖,郑某于2月14日抽中该奖。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2014年6月6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9900元行政处罚。

类型六:胁迫交易

案例:物业胁迫业主缴装修服务费

2014年4月1日,高邮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扬州市万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胁迫交易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2013年元月开始,在办理“沁园小区”交房时,迫使业主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并缴纳150元装修管理服务费,否则不给业主钥匙。至案发,共迫使120位业主签订协议并缴纳了服务费。

2014年6月17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

类型七:欺诈消费者

案例:出售停车位未使用真实名称

2014年6月13日,维扬分局对杭州磊杰石材装饰有限公司涉嫌未以自己真实名称出售地下停车位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4月25日与扬州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地下停车位抵偿工程款协议书》,取得莱茵苑小区151个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用于抵偿工程款。后当事人以莱茵达公司名义与购买车位人签订使用协议书并开具发票,销售上述地下停车位15个,销售额60万元。

2014年8月1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类型八:建材质量

案例:150张细木工板质量不合格

2014年5月6日,江都工商局对方桂琴销售的150张细木工板进行了质量监测。经检验,被认定为质量不合格。截止案发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木工板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为22500元,获利14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定。2014年8月11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460元,罚款14540元。

类型九:商业贿赂

案例:为感谢工程结款过节送礼

2014年3月24日,扬州工商局对陈开彪在工程建设中涉嫌商业贿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10年6月起挂靠扬州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承接了扬州光彩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厂房工程、宿舍楼、道路等工程。当事人感谢获取和顺利结算上述工程款,于2011年春节前、2011年中秋节前、2012年春节前,先后向时任扬州光彩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杜某行贿15000元。

2014年7月8日,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0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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