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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古城将设公共避难区 禁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扬州网-扬州晚报  2014-10-26 09:04

[摘要] 记者昨从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扬州市扬州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全文已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发布。市民可在10月28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该办反映,电子邮箱:yzfzbfgc@163.com。

记者昨从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扬州市扬州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全文已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发布。市民可在10月28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该办反映,电子邮箱:yzfzbfgc@163.com。

据悉,该办法对保护古运河、二道河、护城河以内的扬州明清城区的古城范围内5.09平方公里古城的消防安全提出了许多新措施。

亮点1

建筑密集区布置公共避难区

据介绍,管理办法中关于古城消防安全措施作了详细规定。其中特别强调,古城应当在连片建筑密集区的适当位置规划布置公共避难区域。

■建筑材料

古城内新建、扩建的建筑,应当采用不燃、难燃烧材料,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既有建筑的改造应当采用不燃、难燃烧材料。

■安全间距

古城内的既有建筑密集区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可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按区域建筑群进行划分,区域间应当保留不小于3.5米的防火间距,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应当采用不燃烧实体墙且高出屋顶不少于0.5米。

古城内经营性场所与非经营性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的,经营性部分与建筑其他部分应当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的不燃烧体进行防火分隔。

1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可燃屋面建筑。

■电线敷设

室内电气线路不得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确需敷设在可燃物上或者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敷设的,应当穿金属管保护。经营性场所的业主应当定期检查电气线路。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的,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厨房防火

非住宅建筑内的厨房应当靠外墙设置,厨房动火部位及烟道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应当进行防火分隔,墙体应当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当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用于采暖的明火或高热器具,其周围1米范围内的墙面、地面应当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隔离保护。

■烟花燃放

古城内不应设置易燃易爆场所;确需设置的,应当设置在远离其他建筑的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对已经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易燃易爆场所,广陵区人民政府要逐步实施搬迁或取缔。

古城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重大节庆时期确需燃放的,应当集中燃放并做好防护工作。

亮点2

道路消火栓间距不大于120米

受道路空间、房屋结构等制约,古城防火有着其特殊性。目前,我市古城消防设施建设上已做了不少工作,如在东关街设立了专业的消防队伍、购置了适合古城道路状况的消防车等,但这些还不够。

■消防站

古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消防站,历史文化街区和离消防站较远、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社区应当设置消防执勤点。消防站(点)的建设应当满足有固定的执勤车库和营房,应当按照二级站以上标准配备消防车辆、装备等要求。

■消防车道

古城内新建消防车道宽度不得小于4米;可供小型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得大于160米。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应当保持畅通,不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确需设置的,应为可移动式设施。

■消火栓

古城内道路沿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市政消火栓,其间距不应大于120米。

古城内的公共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保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一般应当同时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等便于取用的简易设施。

古城内经营性场所应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场所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可设置局部应用喷水灭火系统。

■取水平台

古城应当结合周边河道实际情况设置消防取水平台,取水平台应当设取水设施;消防水源不足的区域所在地政府应当购置远程供水泵组与装备。

古城内适当位置建设公共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应当符合水池容量不得小于500立方米,水池补水时间不超过48等要求。

亮点3

“网格化”管理扑救初起火灾

建立和完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联动体系。各职能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古城消防综合应急演练,火灾发生后必须时间赶到现场配合处置。

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初起火灾扑救。每个网格为一个联防小组,明确人员,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一旦发生火灾,相邻联防小组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亮点4

对民居客栈设立统一管理机构

古城游的兴起,也带动了古城内民居客栈的红火,其消防安全不容忽视。为此,管理办法要求住所分散设置的民居客栈应设立统一的管理机构,负责所有零散住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古城内新建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执行,在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时应当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个人)、使用单位(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古城内所有社区均应当按标准建立完善志愿消防队,设立固定消防宣传点,确立社区义务消防宣传员,定期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巡查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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