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国来,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建国来,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其间颁布的主要法规、制度简列如下:
1951年7月,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以后的一个户籍法规,使城市户口管理制度基本得到统一。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从而统一了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8年1月,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以国家主席令形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
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体现两个“严加限制”: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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