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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九条”出台 事业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三年关系

扬州网-扬州晚报  2015-08-09 09:00

[摘要] 日前,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创业九条”来支持和鼓励大众创业,吸引和集聚高层次人才来江苏各地创新创业。其中,的亮点就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日前,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创业九条”来支持和鼓励大众创业,吸引和集聚高层次人才来江苏各地创新创业。其中,的亮点就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事业单位

专技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三年人事关系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是“创业九条”中的亮点。

据了解,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新规还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另外,新规还将进一步落实创业创新税费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同时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打造“创业江苏”品牌,营造浓厚的大众创业氛围,争取到2020年扶持成功自主创业60万人,带动就业300万人以上。

登记改革

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

新规还优化创业创新环境,尽可能简化创业者的证照申领程序。在全面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基础上,逐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一照一码”。允许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

新规优化工商注册流程,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的行政许可事项,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规范审批行为,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

创业扶持

扶持对象扩展到城乡各类劳动者

今后,凡是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包括毕业前2年的大学生,参加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都可以获得创业培训补贴。对外省籍高校毕业生在江苏创业的,同等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并准予在创业地落户

新规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首次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创业主体,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新规鼓励城乡劳动者投身“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创业。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对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其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

载体建设

众创空间享税收优惠政策

据了解,目前各地已经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各类创业载体,这些创业载体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新规明确,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同样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地区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每年评估认定一批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

新规还鼓励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运用购买公共服务成果的方式,用市场化办法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引导各类创业载体和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创业服务。

融资保障

个人贷款额度调整为10万元

新规要求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机制,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扩大创业投资规模。新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入股的方式,与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共同建立众创投资基金和众创公益基金,增加资金的可获得性,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

扩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我省要求各省辖市和县(市)担保基金总额要在2—3年内增加到不低于3000万元和1000万元。个人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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