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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新建商品房售价无需备案 开盘5日前公布房价

扬州晚报  2015-10-14 08:33

[摘要] 今后,我市新建普通商品房不再实施备案管理。记者昨从市物价部门了解到,自2010年以来,扬州市区实行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对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房地产发展形势的变化,依据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开发企业自主确定。

今后,我市新建普通商品房不再实施备案管理。记者昨从市物价部门了解到,自2010年以来,扬州市区实行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对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房地产发展形势的变化,依据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开发企业自主确定。

开盘5日前醒目位置公布

昨天,市物价部门发布相关通知,从即日起,我市实施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报送制度,也就是说,开发企业在开盘销售前应当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送商品房销售价格。

此外,开发企业应当于正式销售商品房5日前,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按照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省物价局《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明码标价内容对外销售。

未附赠车位应明码标价

按照通知要求,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开发企业未出售、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其租金或者销售价格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

开发企业应当公示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标明由购房者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时,已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同时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及其资质、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前期物业服务相关事项。

商品房实施“一价清”

根据《通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为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太阳能、通信、有线电视工程、安全监控系统、进户门、信报箱以及面向所有业主的配套设施等建设费用,应当全部计入开发建设成本。

商品住房建设成本中,个别工程或配套设施项目确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预算费用,开发企业必须公示说明,并与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收费及收费方式。如没有任何约定(合同、协议)的,在交付新房时,开发企业不得向购房者收取合同成交价格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将其他部门和单位收取的各种费用转嫁到购房者身上。

物价部门将依法查处开发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一价清”制度、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对重大典型价格违法案件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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