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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实施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不得串通、哄抬房价

人民网  2017-06-09 10:30

[摘要] 6月7日,扬州市物价局发出通知,为加强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明确在市区(包括江都区)实施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

6月7日,扬州市物价局发出通知,为加强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明确在市区(包括江都区)实施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

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住宅,包括市区(含江都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所有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其中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除外。

该市明确,凡在扬州市区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履行价格备案手续。其中首次备案的开发企业,还须同时填报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表,单独销售的车位、车库、储藏间(阁楼)建设成本和精装修房的装修成本单列,中央空调、集中供热、地源热泵等建设成本单列。

对开发企业申报备案的材料,价格主管部门将进行价格调查,在综合政府调控要求、购房者承受能力、开发建设成本的基础上作出相应处理。予以备案的住宅,要求首次申报备案价格不高于周边地块同类产品住房的备案价格,下一批次申报备案价格不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住房成交均价。否则将暂缓备案,并告知开发企业引导其合理定价。

扬州市还要求,开发企业向价格部门进行住宅价格备案,需最终确定到户销售价格,即“一房一价”。开发企业公示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均价及相应的“一房一价”,不得通过居间服务、补充合同或其他任何形式变相提高销售价格。开发企业需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价格以及项目容积率、车位配比等相关信息,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公示,所有方式的公示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开发企业未出售、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其租金或者销售价格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开发企业应当公示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标明由购房者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时,已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同时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及其资质、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前期物业服务相关事项。

落实“一价清”制度。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为开发企业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太阳能、通信、有线电视工程,安全监控系统、进户门、信报箱以及面向所有业主的配套设施等建设费用,应当全部计入开发建设成本。商品住房建设成本中,个别工程或配套设施项目确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预算费用,开发企业必须公示说明,并与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收费及收费方式。如没有任何约定(合同、协议)的,在交付新房时,开发企业不得向购房者收取合同成交价格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将其他部门和单位收取的各种费用转嫁到购房者身上。

扬州物价部门再次重申,开发企业不得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房价过快上涨;不得使用虚假的、不规范的价格标示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误导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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