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扬州市公安局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关于调整扬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其中值得关注的是租房户社保缴满5年可落户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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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关于《关于调整扬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扬公局[2017]188号
各县(市、区)公安局、公安分局:
根据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精神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公治【2016】1031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补充通知》(扬府发【2017】8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关于调整扬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扬公局【2016】324号,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修订。现就相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修订《通知》条第(三)项
将“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住房(包括土地性质为住宅类的公寓房),拥有稳定就业并不间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房主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市区的;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外来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建制镇的”修订为:“拥有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住房的房主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迁入市区或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建制镇的。
租住国有经济组织产权住房以及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已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拥有稳定就业并不间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5年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迁入市区的;租住国有经济组织产权住房以及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已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迁入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建制镇的”。
二、废除《通知》条第(四)项
三、废除《通知》条第(五)项
四、废除《通知》条第(六)项
五、废除《通知》条第(七)项
六、修订《通知》第三条第3项
将“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住房(包括土地性质为住宅类的公寓房)和市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国有经济组织产权的住房以及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建制镇还包括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修订为: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住房、国有经济组织产权住房、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在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
扬州市公安局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