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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套贷 买卖房屋合同无效

中国江苏网-南京晨报  2013-11-07 13:42

[摘要] 婚外情分手,情人签下的30万“感情债”借条,有没有法律效力?夫妻离婚,一方为了多分财产虚构债务,合同是否有效?6日下午,江苏省高院向社会公布12起民间借贷典型案例,以判例的形式对民间借贷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解读。

婚外情分手,情人签下的30万“感情债”借条,有没有法律效力?夫妻离婚,一方为了多分财产虚构债务,合同是否有效?6日下午,江苏省高院向社会公布12起民间借贷典型案例,以判例的形式对民间借贷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解读。

案例1

婚外情中,“感情债”不受法律保护

2009年9月4日,武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朱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武某,2009年8月4日。2009年9月4日武某书写陈述两页。双方在2009年到2010年互有短信往来。双方通过短信协商分手及还款事宜。证人周某证实其与武某系同事关系,与朱某系朋友关系,朱某与武某系情人关系,双方在2010年1月22日下午协商分手及分手费事宜。庭审中朱某详列借款明细二十项,证明武某历次借款明细。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9年及2010年双方短信往来及证人周某陈述均证实双方系情人关系,朱某虽详列欠款明细二十项,证明武某累计欠款30万元,但其主张借款事实的直接证据系武某书写的欠条,但该欠条形成于武某与朱某非正当两性关系存续期间,该内容并不能直接证明此欠款因双方之间借款所产生,双方短信往来相关内容只能证明双方协商分手事宜及分手费事宜问题,也不能证明实际发生借款30万元的事实,朱某亦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凭欠条在无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要求武某归还借款,不能证明实际借款事实的存在。综上结合双方短信记录等相关内容,朱某诉讼请求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

请托找关系债务

违背社会公德不受保护

潘某为朋友孩子的入学问题,陈某系记者,人脉较广,遂请托其代为办理。2008年12月15日,陈某收取潘某交付的请托款10万元,并出具收据一份,内容为“兹收到潘某先生人民币拾万元整”;2009年7月24日,潘某应陈某的请求将24万元汇入陈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日,陈某又出具收据一份,内容为:“兹收到潘某先生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用于潘某先生朋友孩子就学事宜。此据。事若没办成,全额退款”。2009年8月8日,被告退还给原告10万元。同年9月,潘某朋友的孩子没有被约定的学校录取。潘某起诉陈某要求还款。

法院经审理:从表面看,原告请托被告通过关系为乔某办理上大学事宜系情谊行为,并不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所禁止,但因被告在实际办理该事项过程中不仅通过人情而且还以钱动情,而该行为的后果不仅可能损害其他考生的公平竞争权,而且在事实上是滋生腐败、影响社会道德风尚的渊薮。也就是说,被告的行为限度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的诉请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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