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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病保险"实报比例不低于50% 新农合全面推开

扬州网-扬州日报  2014-02-09 10:10

[摘要] 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已经从今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实施。2014年度人社部门的“一号文件”透露,我市将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社保经办机构自办或商业保险机构经办,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协同互补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已经从今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实施。2014年度人社部门的“一号文件”透露,我市将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社保经办机构自办或商业保险机构经办,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协同互补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个人承担的,超过一定额度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符合医保“三个目录”范围除自费费用以外的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全市暂定15000元。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并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报销比例,实行累加补偿,不设支付限额。关于筹资标准,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暂定每人每年30元。

新农合大病保险今年推开

据市卫生局基妇处负责人介绍,从去年7月1日起,我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正式在宝应县、高邮市、邗江区和广陵区开始试点。去年11月开展大病保险理赔工作。“参合农民自付合规费用超过1.2万,再报销比例不低于50%,实施这项惠民工程将明显降低群众大病费用负担。”

“新农合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下,对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据介绍,今年将在全市推开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扩大受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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