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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承租人相互推诿缴纳物业费 该如何处理

扬州晚报  2012-06-08 08:50

[摘要] 王某将位于某小区的一套住宅出租给陈某用于居住。开发商依法聘请的某前期物业公司找王某收缴物业费时,王某认为房屋已经由陈某承租,应该由陈某承担缴纳物业费的义务。而陈某坚持认为自己不是业主,不是缴费义务人,于是,纠纷顿起。那么,此类纠纷该如何认识呢?承租人陈某有缴费的义务吗?

 

二、租赁合同关系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不可混为一谈

本案中包含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王某与陈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另一个是王某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虽说本案中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开发商与之依法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但此类合同对业主产生履行的法律效力。之前的连载对此已有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由此可见,业主王某、承租人陈某与物业公司三者之间,业主王某

应该承担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的义务,承租人陈某应该向业主王某承担缴纳房屋租金的义务,两者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可混为一谈。

三、业主王某与承租人陈某约定由陈某缴纳物业费,如果陈某拒缴,物业公司该如何维权?

物业公司可以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陈某主张物业费,并主张业主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其依据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七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处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物业公司向非业主的承租人陈某收取物业费的依据是王某与陈某之间的约定;

(二)业主王某与承租人陈某约定由陈某缴纳物业费,属于《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债务转移的情形,该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一般来说,实践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就物业费缴纳的约定极少通知物业公司并征得物业公司同意的。此时,无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王某依然是缴纳物业费义务人。所以,要求业主王某承担缴纳物业费的连带责任,于法有据。

四、业主王某、承租人陈某约定了“业主全面履行租赁合同是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费的条件”。这种约定应该有效吗?

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费本来就是依据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约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相关义务的履行设定一些条件,而且这些条件并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还有,这种约定并不侵犯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因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之间彼此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在物业使用人依据于业主的约定而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仍然可以追究业主的清偿责任,其权益仍然能够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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